“全力凝聚保护未成年人的力量,依法取消了997名不合格父母的监护资格。”最近,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里的这句话,迅速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。这些年,最高法的工作报告一直很重视未成年人监护权这件事,但“不适格父母”这个说法,还是首次出现。在此之前,2025年的报告提的是“撤销‘生而不养’父母的监护权”,2024年则是“撤销不合格监护人资格”。

全国人大代表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方燕,在接受《中国新闻周刊》采访时说道,这种说法上的变动,背后藏着司法机关的明确态度:监护权从来不是父母的“私人特权”,而是法律规定必须做好的责任。“这能看出来,司法机关正主动用国家权力,去管那些不负责任的家庭监护行为,打破了‘家丑不能外扬、法律不管家务事’的老思想,也说明国家一定会守住保护孩子的最后一道关。”
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陈爱武教授,至今还记得我国第一起撤销父母监护权的案子。有个11岁的小女孩,多次被亲生父亲侵犯,2015年,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,撤销了女孩父母的监护权,改由铜山区民政局负责照顾她。当时最高法就明确表示,这个案子意义重大——它说清楚了,如果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,或者伤害孩子的合法权益,民政局作为社保机构,有权利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,打破了“虐待孩子是家里的事”的错误想法,让那些被家人伤害的未成年人,也能通过法律得到帮助。这也为我国建立国家监护制度,迈出了大胆的一步。
从那以后,在实际工作中,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况,大多发生在父母侵犯、严重家暴孩子等极端场景里。陈爱武告诉记者,今年撤销997名不适格父母的监护权,这个数字看着不算多,但和去年比起来,已经增加了66.7%,这说明国家正在不断完善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,也在加大这方面的物质保障投入。
不过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、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主任李红勃看来,撤销监护人资格,是“实在没办法才用的最后手段”。一般只有法院认定,父母的行为已经到了“严重伤害孩子”的地步,才会下这样的判决。“要是父母有改正的可能,把孩子和父母分开,对孩子来说本身也是一种伤害。所以针对父母不够合格的情况,法律还有更靠前的办法,比如公安部门的警告、强制要求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。只有把所有能试的办法都试遍了,还是解决不了问题,国家才会用司法手段,最终让孩子和不合格的父母分开。”李红勃补充道,陈爱武也同意这个观点,认为这种措施只适用于那些严重不负责任的父母。
那到底什么样的父母才算“不适格”?法律上有什么明确规定呢?李红勃解释说,主要依据是《民法典》第36条。根据这条法律前两款的规定,如果监护人有“做出严重伤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”,或者“不履行监护职责,又或者自己没法履行监护职责,还拒绝把监护权交给别人,导致被监护人陷入危险”,法院就可以根据相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,撤销其监护资格,同时安排临时照顾措施,再按照“对孩子最有利”的原则,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。另外,这条法律第三款“做出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”,是一个兜底条款。“生活中伤害孩子的情况各种各样,法律不可能全部列出来,这个兜底条款,就是让法院根据每个案子的具体情况,来判断能不能撤销监护权。”
除此之外,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17条,还详细列出了父母不能做的事,比如虐待、抛弃孩子,非法送养孩子,对孩子实施家暴;放任、教唆孩子做违法犯罪的事;放任孩子参与邪教、迷信活动,或者接触恐怖主义